陈孝荣、徐鹏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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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988号案件名称
陈孝荣、徐鹏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孝荣;徐鹏程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988号申请执行人:陈孝荣,女,1983年7月9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徐鹏程,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陈孝荣与被执行人徐鹏程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孝荣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39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瓦热斯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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