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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伟、王某某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22刑初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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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刑初228号
  • 案件名称

    曾凡伟、王某某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
  • 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赌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022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凡伟,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12月13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1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1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1年3月19日被宜章县**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实际于2021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执行逮捕。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一部刑诉〔2021〕Z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军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5日,王某某与曾凡伟、曹某某、彭某某四人在宜章县大汉龙城步行街的“小旺工作室”里,以“卡牛”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通过抽“水子”的方式获利4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将开设赌场获利48000元上缴**机关。 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章县**局扣押决定书肆份、曾凡伟的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李某某、曾某某、李某1、邓某某、吴某某、欧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宜章县**局民警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四被告人共同谋划,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平分犯罪所得,均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曾凡伟2017年因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曾凡伟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分别判处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共4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3月17日,以“为赌博提供条件且情节严重”,分别对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行政拘留期间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4月1日止,2021年3月19日转为刑事拘留,其中,被告人彭某某因高血压,实际上于2021年3月16日当天就被解除羁押,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的罚金一万元已包含行政处罚中的一千九百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共同谋划,积极参与,一同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凡伟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期间应折抵相应刑期,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缴纳的行政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综上,根据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凡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4月24日已折抵刑期四十日)。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4月24日已折抵刑期四十日)。 四、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2021年3月16日已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曾凡伟、王某某、曹某某、彭某某各自在机关所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共计4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乐凯 人民陪审员  李基勇 人民陪审员  彭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段平慧 书 记 员  欧生梅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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