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7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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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7271号案件名称
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欣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7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内江路交口西南侧清湖花园配建7。法定代表人:刘利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欣,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均勇审判员 王伟杰审判员 苏美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铎臻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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