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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陈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2022执恢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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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执恢367号
  • 案件名称

    杨明、陈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明;陈林;唐明英;四川省乐至县顺通筑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2022执恢367号杨明、陈林、唐明英、四川省乐至县顺通筑路有限公司:杨明、陈林、唐明英与四川省乐至县顺通筑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恢复立案。在执行中,本院提取到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顺通筑路有限公司在乐至县财政局的国道319线回澜收费站停止收费的补偿款4159045元,本案分得60990元,其中支付执行费803元,支付杨明、陈林、唐明英利息60187元。至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川民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2022执恢367号杨明、陈林、唐明英、四川省乐至县顺通筑路有限公司:杨明、陈林、唐明英与四川省乐至县顺通筑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恢复立案。在执行中,本院提取到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顺通筑路有限公司在乐至县财政局的国道319线回澜收费站停止收费的补偿款4159045元,本案分得60990元,其中支付执行费803元,支付杨明、陈林、唐明英利息60187元。至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川民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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