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卢庆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5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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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5717号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卢庆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卢庆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5717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788N。负责人:郭学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琼,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梅,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庆辉,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与被告卢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崔化冰人民陪审员朱陶清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丽 梦书 记 员 陶 梦 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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