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军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毕井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006号案件名称
镇赉县军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毕井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镇赉县军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井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06号原告:镇赉县军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平安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占军。 被告:毕井生,男,1960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军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毕井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镇赉县军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赉县军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赉县军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镇赉县军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魏安宏、李军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03民初998号 下一篇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祥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4民初2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