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詹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03民初6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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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03民初6463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詹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詹冬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3民初64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之一。法定代表人:李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豪、钟艳,分别是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詹冬梅,女,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饶平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诉被告詹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余志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邹 媛书 记 员 孙亚娟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1303民初64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之一。法定代表人:李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豪、钟艳,分别是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詹冬梅,女,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饶平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诉被告詹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余志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邹媛书记员孙亚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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