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翔、杜宏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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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13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翔、杜宏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翔;杜宏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翔,男。被执行人:杜宏杰。高翔与杜宏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杜宏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交纳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杜宏杰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杜宏杰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杜宏杰名下有微信存款1166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2、前往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杜宏杰名下无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3、经印台区网格员调查,杜宏杰在户籍地无财产;4、本院将杜宏杰限制消费、限制出境;5、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高翔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杜宏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 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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