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正权、胡厚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7民初25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民初2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正权、胡厚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略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正权;胡厚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略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258号之一原告:胡厚汉,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住湖北省房县。被告:王正权,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现住陕西省略阳县马圈子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厚汉与被告王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厚汉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和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晏晓春  人民陪审员    高  烨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张  盼书  记  员    艾  鑫 20210727258196771268197164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