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权、胡厚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7民初2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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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民初25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正权、胡厚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略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正权;胡厚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略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258号之一原告:胡厚汉,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住湖北省房县。被告:王正权,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现住陕西省略阳县马圈子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厚汉与被告王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厚汉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和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晏晓春 人民陪审员 高 烨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张 盼书 记 员 艾 鑫 20210727258196771268197164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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