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肖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晋0603执恢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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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晋0603执恢41号之一案件名称
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肖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603执恢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志平。被执行人梁肖,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应县金城镇人,现住朔州市应县。本院在执行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鲁区支行与梁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肖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肖的住房公积金907714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金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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