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谢逢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88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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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881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宏、谢逢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宏;谢逢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8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宏,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谢逢春,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陈宏与被执行人谢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28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逢春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宏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宏送达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8月12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谢逢春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与证券信息,除谢逢春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谢逢春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谢逢春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同时冻结了谢逢春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0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阳芝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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