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74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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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742号之四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歆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7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被执行人:李博歆,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博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63157.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元、律师费500元、申请执行费891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公积金,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共计186.67元,现已发放至申请人名下。再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维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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