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有星、刘占军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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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761号案件名称
卜有星、刘占军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卜有星;刘占军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卜有星,男。委托代理人:刘文龙,男。被执行人:刘占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有星与被执行人刘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占军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卜有星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占军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15.4%承担该借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支付时对已偿还的8000元予以核减)。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占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承担自2016年2月1日期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减去已清偿的8000元),申请执行人卜有星自愿放弃本案利息65981元,被执行人刘占军本息共计给申请执行人卜有星支付120000元,被执行人刘占军自愿当庭给付20000元,剩余案款100000元,被执行人刘占军自愿于2022年1月12日给付对方10000元,2022年8月26日之前给对方支付4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对方20000元,于2023年8月26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剩余案款30000元;二、如果被执行人刘占军不能按任意一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卜有星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判决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及评估费,由被执行人刘占军承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本院经审查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7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薛 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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