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仇江权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3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377号
  • 案件名称

    仇江权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仇江权
  • 案件缘由

    抢劫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377号罪犯仇江权,男,199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晋04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江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服刑期间于2018年8月24日履行完毕),退赔13667.5元(服刑期间于2017年3月24日履行完毕),刑期自2016年1月22日至2025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晋05刑更5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59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仇江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100%,出勤率达99%;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2次,余3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仇江权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仇江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仇江权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郝明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