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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格言纺织有限公司、郑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9民初13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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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3451号
  • 案件名称

    杭州格言纺织有限公司、郑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杭州格言纺织有限公司;郑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13451号 原告:杭州格言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4556256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四翔村。 法定代表人:沃月琴,公民身份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许丽娜,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伟,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杭州格言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引调后无果,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格言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杭州格言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伟向原告支付货款84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一直存在纺织等产品的买卖关系,由原告向被告销售产品。双方建立买卖关系期间,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按约履行发货义务,但被告却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432元。据此,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销售货物义务,而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郑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出库码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432元未及时付清属实,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郑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杭州格言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3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伟负担。 原告杭州格言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良勇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肖佳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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