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营、许大营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26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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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2680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中营、许大营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中营;许大营;玉田县窝洛沽镇广忠机械厂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2680号之一原告:赵中营,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许大营,男,1982年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玉田县窝洛沽镇潘庄子村。被告:玉田县窝洛沽镇广忠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窝洛沽镇潘庄子村。经营者:许广忠,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玉田县。原告赵中营与被告许大营、玉田县窝洛沽镇广忠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赵中营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中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营撤诉。案件受理费462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共计932元,由原告赵中营负担。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普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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