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冶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中热商贸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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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813号案件名称
领冶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中热商贸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领冶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热商贸无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813号原告:领冶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公司监事。被告:中热商贸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许飞。原告领冶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热商贸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领冶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马 培法官助理 蒯本清书 记 员 蒯本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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