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禹与重庆商社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怡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21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2118号案件名称
廖禹与重庆商社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怡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廖禹;重庆商社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怡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2118号 原告:廖禹,男,200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峯,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商社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8号21、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178X1。法定代表人:张海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岚,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怡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红锦大道92号恒大中渝广场2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073674057Q。法定代表人:陈文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公司员工。原告廖禹与被告重庆商社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怡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廖禹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禹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禹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廖禹负担。 审 判 员 李逸豪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帆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