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邓仁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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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254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邓仁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邓仁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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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254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0119E。负责人:赵光明,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该分行员工。 被告:邓仁华,男,汉族,1964年0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邓仁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邹金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赵高林书 记 员 李思瑶-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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