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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磊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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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523号
  • 案件名称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磊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磊;杨文丽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523号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南江汇景天地31幢21号商业。法定代表人:孙亚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彭磊,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杨文丽,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磊、杨文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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