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磊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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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523号案件名称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磊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磊;杨文丽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523号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南江汇景天地31幢21号商业。法定代表人:孙亚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彭磊,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杨文丽,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磊、杨文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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