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栗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06执827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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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06执827号之十八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栗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枣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栗莉;李明来;刘丽;刘春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06执827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被执行人:栗莉、李明来、刘丽、刘春波。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春波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137.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春波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8863.2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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