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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马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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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2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宋某、马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宋某;马某;李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某,女,汉族,住淳化县南新街。被执行人:马某,女,汉族,住淳化县人民街。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淳化县方里镇。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30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李某、马某未履行完毕案件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应由被执行人李某、马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宋某15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从2014年9月11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5年6月11日;150000元从2015年6月12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3080元、执行费3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因被执行人李某、马某未履行案件义务,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工资收入36311.26元及公积金账户内46380元,共计82691.26元,其中37691.26元作为被执行人李某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及生活等费用已由其领取,剩余45000元作为本案案件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宋某领取。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宋某表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恢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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