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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王庆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7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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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76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王庆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王庆来;王树香;宋长菊;王庆顺;王庆元;韩宝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7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杨北公路东。负责人:徐继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庆来,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被执行人:王树香,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被执行人:宋长菊,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被执行人:王庆顺,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被执行人:王庆元,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被执行人:韩宝瑞,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庆来、王树香、宋长菊、王庆顺、王庆元、韩宝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辰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庆来、王树香、宋长菊、王庆顺、王庆元、韩宝瑞应偿还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诉讼费2067元,由六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已采取如下措施:一、2021年6月10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名下银行存款均余额不足;四、已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宋长菊名下17917.93元,扣划被执行人王庆顺7438.92元、扣划被执行人王树香768.09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五、2021年7月18日、2021年9月1日分别再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六、2021年9月18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磊书 记 员  杨 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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