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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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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初2956号
  • 案件名称

    安某、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某;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初2956号原告:安某,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某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法丽丽书 记 员 王东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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