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睢县鑫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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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508号案件名称
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睢县鑫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睢县鑫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睢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孙青山;刘家胜;陈勇;王万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南省睢县凤城大道与春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06694331D法定代表人:靳光先,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新同,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睢县鑫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东关转盘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孙青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睢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商务中心区中央大街与锦绣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潘林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辉,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孙青山,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刘家胜,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王万**,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睢县鑫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睢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孙青山、刘家胜、陈勇、王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1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王海涛审判员 余伟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渤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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