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彭旷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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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59号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彭旷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彭旷;双峰县福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59号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20000178766767H。被申请人:彭旷,女,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双峰县福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金开街道印泉村印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1321MA4QMJ9FXY。关于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旷、双峰县福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1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彭旷、双峰县福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余额,查封了被申请人彭旷名下的不动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妙书 记 员 黄如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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