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西海、罗大桂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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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572号案件名称
袁西海、罗大桂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袁西海;罗大桂;衡南县洪山镇果町美体瘦身店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572号原告:袁西海,男,汉族,1989年6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罗大桂,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被告:衡南县洪山镇果町美体瘦身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洪山镇狮塘路。经营者:罗子铭。原告袁西海与被告罗大桂、衡南县洪山镇果町美体瘦身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袁西海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罗大桂、衡南县洪山镇果町美体瘦身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大桂、衡南县洪山镇果町美体瘦身店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西海撤回对被告罗大桂、衡南县洪山镇果町美体瘦身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袁西海承担。审 判 员 刘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霆霆书 记 员 谭 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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