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阿克苏市旺兴源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保全人:新疆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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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保2395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阿克苏市旺兴源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保全人:新疆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阿克苏市旺兴源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保全人:新疆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395号阿克苏市旺兴源建筑设备租赁站: 本院根据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财保461号民事裁定书,依裁定书并依此保全了被申请人,(具体详见附表)。你(单位)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26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提交本件) 附表: 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保全实施时间保全期限到期
时间1新疆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库车市支行,尾号0156账户,冻结1690012元。2021年9月26日12个月2022年9月26日案件申请执行保全标的1690012元,实际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690012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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