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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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1036号案件名称
刘宗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宗有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1036号被执行人:刘宗有,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雪与被执行人刘宗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查明,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宗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姜雪经济损失人民币674,492.07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刘宗有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姜雪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刘宗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24日分别启动网络查询,两次网查反馈被执行人刘宗有账户中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4日,通过清原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刘宗有名下未查出辖区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且刘宗有未购买收益性保险、个人理财产品,没有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宗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对被执行人刘宗有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明宇审判员 袁 超审判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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