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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9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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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9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鲲;晏怡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杨先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鲲,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晏怡萍,女,1992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鲲、晏怡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0)黔0521民初314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邹鲲偿还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对于未逾期债务260,000.00元邹鲲自愿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晏怡萍继续为邹鲲所欠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因邹鲲、晏怡萍未按调解书明确的期间履行完毕还款义务,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4,347.10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7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本院提取被执行人邹鲲住房公积金14200.00元支付给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款被执行人邹鲲自愿定于自2021年10月起,每半年偿还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元,直至所欠款项清偿完毕为止;二、被执行人邹鲲父母赠予邹鲲位于贵州省大方县门转盘往银门方向百米左右的房屋及门面,被执行人邹鲲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损毁等。如被执行人邹鲲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向本院申请查封处置该房屋及门面;三、被执行人晏怡萍继续为邹鲲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由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邹鲲及晏怡萍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所采取的冻结措施。综上,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既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也是申请人权利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家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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