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鑫与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3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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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483号案件名称
程鑫与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程鑫;李晓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3民初3483号 原告:程鑫,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远畅,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燕,女,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程鑫与被告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远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燕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二、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以57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至2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57000元,于2021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李晓燕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1日,被告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程鑫人民币现金伍万柒(57000.00元)。此据。”被告在借条落款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又在借款金额等处捺印。原告通过手机银行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告转账10000元,又于2021年2月4日向被告转账10000元,又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告转账20000元。此外,原告陈述,借条出具当天向被告现金支付了20000元;被告曾于2021年1月还款3000元,故尚欠57000元;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自开庭之日即2021年8月23日起以5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告方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为原告持有,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借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但应给予被告合理的准备时间。从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至开庭之日(2021年8月23日),已经给予了被告还款准备时间,但被告仍未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以借款本金5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3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从逾期之日即开庭次日(2021年8月24日)起计算,故本院对原告前述请求,依法支持为被告应当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程鑫借款本金57000元,并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向原告程鑫支付逾期利息至前述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晓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3元,由被告李晓燕负担并直付原告程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叶 波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龙 飞书 记 员 罗 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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