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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忠海、王忠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6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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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6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杜忠海、王忠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杜忠海;王忠福;王兆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忠海,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王忠福,男,1953年6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王兆龙,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杜忠海与王忠福、王兆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黑1085执6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忠福在银行账号中的存款。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忠福在银行账号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长英审 判 员 刘 成审 判 员 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玮红书 记 员 张秀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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