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颜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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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876号案件名称
李鸿、颜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鸿;颜建新;田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李鸿,女,1966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颜建新,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田小红,女,1975年10月8日,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鸿与被执行人颜建新、田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鸿于2021年9月2日以本案可与另案并案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802执8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高红定审判员 吴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晓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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