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鸿、颜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8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876号
  • 案件名称

    李鸿、颜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鸿;颜建新;田小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李鸿,女,1966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颜建新,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田小红,女,1975年10月8日,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鸿与被执行人颜建新、田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鸿于2021年9月2日以本案可与另案并案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802执8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高红定审判员 吴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晓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