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坤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辽0922民督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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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督38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坤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坤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辽0922民督38号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伟,系章古台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杜坤,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彰武县信用联社)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彰武县信用联社称,2009年11月20日,杜坤因养羊向彰武县信用联社借款16000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10月20日,年利率11.088%,借款到期后,杜坤未还清本息。截止2021年8月17日,仍欠借款15800元,欠利息24821.83元。彰武县信用联社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凭证和信贷系统截屏各1份,要求杜坤给付借款15800元,支付2009年11月20日至2021年8月17日利息24821.83元,并从2021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088%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彰武县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杜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800元,支付2009年11月20日至2021年8月17日利息24821.83元。并从2021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088%支付利息。申请费260元,由被申请人杜坤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 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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