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岭支行、张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21号之八十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921号之八十五案件名称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岭支行、张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岭支行;张栋;曹业丰;李世杰;贾振艳;芦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921号之八十五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岭支行,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本街。法定代表人:金少贵。被执行人:张栋,女性,1980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被执行人:曹业丰,男性,1978年02月0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李世杰,男性,1988年04月2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贾振艳,女性,1987年02月0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被执行人:芦贺,女性,1980年07月2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02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对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岭支行申请执行张栋、曹业丰、李世杰、贾振艳、芦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振艳在辽阳银行940043040200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63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守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福贵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琴、黎意蝶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1103民初1997号 下一篇 赵树军、赵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4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