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琴、黎意蝶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1103民初1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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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1997号案件名称
谢琴、黎意蝶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谢琴;黎意蝶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1103民初1997号原告:谢琴,女,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现住贺州市平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奇,贺州市平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黎意蝶,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谢琴与被告黎意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323.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12月,原告在被告的平桂区老乡家园利源手袋厂上班,-2-被告欠原告工资2323.65元。2021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支付了1000元之后,尚欠1323.65元未支付。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323.65元是事实,因生意亏损,被告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原告给被告一年的清偿时间。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323.65元,原、被告无异议,有被告立写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支付,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323.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意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琴劳动报酬1323.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意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3-审 判 员 蒙明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袁 巧书 记 员 吴高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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