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树军、赵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4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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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4080号案件名称
赵树军、赵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树军;赵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080号申请执行人:赵树军,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赵剑,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树军与被执行人赵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166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166元。被执行人赵剑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二.执行费143元,由被执行人赵剑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红波审 判 员 刘 兰审 判 员 李冠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张鑫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080号申请执行人:赵树军,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赵剑,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树军与被执行人赵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166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166元。被执行人赵剑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二.执行费143元,由被执行人赵剑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红波审 判 员 刘 兰审 判 员 李冠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张鑫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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