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哈个、马国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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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201号案件名称
马哈个、马国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哈个;马国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201号原告:马哈个,男,1964年2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马国盛,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司机,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马哈个与被告马国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马哈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哈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哈个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哈个负担。 审判员 郭海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文彬书记员 陈顺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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