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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哈个、马国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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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201号
  • 案件名称

    马哈个、马国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马哈个;马国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201号原告:马哈个,男,1964年2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马国盛,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司机,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马哈个与被告马国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马哈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哈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哈个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哈个负担。        审判员    郭海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文彬书记员    陈顺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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