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铜城小鲜海鲜经营部、张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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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21号案件名称
铜川铜城小鲜海鲜经营部、张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铜川铜城小鲜海鲜经营部;张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铜城小鲜海鲜经营部。投资人:顾玄昕。被执行人:张俊,男。铜川铜城小鲜海鲜经营部申请执行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铜川铜城小鲜海鲜经营部支付案件款1095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5元。但被执行人张俊未予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俊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张俊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房产、公积金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委托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俊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姜彦青审判员 廉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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