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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彬、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1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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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1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玉彬、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玉彬;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玉彬,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代理人:谭日赫,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村3组。法定代表人:孙兴峰,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彬与被执行人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36400元、利息(其中300000元,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剩余536400元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270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万元,实际控制90万元,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尚未处理完毕。因本案已经冻结足额财产,暂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冻结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会颖执行员  徐勇超执行员  姜羽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晓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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