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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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034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强;梅从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034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远,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古北东街18号。被告:张国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黄营村胡岗西组。被告:梅从秀,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黄营村胡岗西组。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强、梅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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