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濮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特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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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特49号案件名称
路某、濮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路某;濮某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特49号申请人:路某,女,1954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濮某,男,194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人路某与被申请人濮某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申请人路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路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祝丹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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