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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濮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特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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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特49号
  • 案件名称

    路某、濮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路某;濮某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特49号申请人:路某,女,1954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濮某,男,194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人路某与被申请人濮某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申请人路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路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祝丹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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