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娟谋、席社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3民初22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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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3民初22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娟谋、席社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娟谋;席社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3民初220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娟谋,女,199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席社利,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州市。申请人孙娟谋与被申请人席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23民初22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财产。孙娟谋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席社利在陕西省彬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水帘支行账号:2704××××5366,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65××××2426wx.tenpay.com,在陕西省彬州市支行账号:2704××××8342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蔡诚名下鲁NP××××号车辆手续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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