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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裕成、陈伦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14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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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14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裕成、陈伦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黄裕成;陈伦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1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裕成,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陈伦兴,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一、裁判情况关于黄裕成与陈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5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伦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裕成偿还借款本金151069.44元并支付利息(以151069.44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裕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黄裕成负担600元,被告陈伦兴负担2000元。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196元。二、对财产的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伦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开设62×××72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2、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伦兴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金融账户,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3、本院依法委托异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粤D×××**车辆予以查封,查封结果为轮候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为2021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三、对主体的惩戒对被执行人陈伦兴的银行账户金额处分后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一)查找主体。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已妥投,并多次通过与被执行人电话及微信联系。签收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二)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名下有粤D×××**车辆,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同时,被执行人多次承诺期限内未履行其本人承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结案方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1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占毛审判员  白东亚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汶屏附件:相关法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年7月22日)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施行日期: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施行日期:2015年2月4日)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四、其他事项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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