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费玉斌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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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911号案件名称
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费玉斌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费玉斌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泓,董事长。被执行人:费玉斌,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0781民初44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52465.75元,申请执行费计为3687.00元,合计执行标的金额为256152.75元。诉前保全中,本院依据(2021)川0781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08月17日对被申请人费玉斌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打浦桥支行6217××××4891账户的存款以260000.00元为限实施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费玉斌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打浦桥支行6217××××4891账户的存款256152.75元。二、划拨上述第一项中的256152.75元后,解除对被执行人费玉斌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打浦桥支行6217××××4891账户存款3847.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敬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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