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贵与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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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502号案件名称
刘文贵与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文贵;杨淑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502号原告:刘文贵,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杨淑英,女,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贵诉被告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莫飞飞二○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君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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