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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贵与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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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502号
  • 案件名称

    刘文贵与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文贵;杨淑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502号原告:刘文贵,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杨淑英,女,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贵诉被告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莫飞飞二○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君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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