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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华、熊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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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190号
  • 案件名称

    黄友华、熊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友华;熊玉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90号原告:黄友华,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熊玉清,女,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黄友华与被告熊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黄友华负担。审判员  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忧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90号原告:黄友华,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熊玉清,女,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黄友华与被告熊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黄友华负担。审判员  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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