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友华、熊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1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190号案件名称
黄友华、熊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友华;熊玉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90号原告:黄友华,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熊玉清,女,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黄友华与被告熊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黄友华负担。审判员 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忧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90号原告:黄友华,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熊玉清,女,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黄友华与被告熊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黄友华负担。审判员 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文贵与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502号 下一篇 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1268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