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李进、张永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6民初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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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1094号案件名称
曹李进、张永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曹李进;张永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26民初1094号原告:张永文,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告:曹李进,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原告张永文与被告曹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李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二人一直有经济手续,2017年1月30日,被告曹李进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实际应为借条,并约定2017年6月底偿还3000元,11月底偿还7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清偿。被告曹李进未到庭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定如下:原告张永文提交的欠条、证人何某某的证言,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曹李进曾从原告张永文处借款,2017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10000元,于2017年6月底归还3000元,11月底归还7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清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曹李进向原告张永文出具的欠条,其实质应为借条,原、被告基于民间借贷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予以确认。被告曹李进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张永文要求被告曹李进清偿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由被告曹李进清偿原告张永文借款本金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曹李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永文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李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建 锋人民陪审员 惠 志 锋人民陪审员 赵 萍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勇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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