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庆华、孙恩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4民初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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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民初4100号案件名称
侯庆华、孙恩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侯庆华;孙恩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4民初4100号原告:侯庆华,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恩佑,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侯庆华与孙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侯庆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庆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侯庆华负担。审判员 孟庆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鸿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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