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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青强、随州太阳升石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1321民初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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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1321民初2247号
  • 案件名称

    蔡青强、随州太阳升石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蔡青强;随州太阳升石业有限公司;陈和忍;陈振坤
  • 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321民初2247号原告:蔡青强,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峻峰(代理权限: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州太阳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镇金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和忍,执行董事。第三人:陈和忍,男,1964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随县万和镇金昌工业园。被告及第三人陈和忍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波(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振坤,男,1975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青强与被告随州太阳升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和忍、陈振坤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属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青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蔡青强负担。审 判 员 张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娱书 记 员 吴 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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