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青强、随州太阳升石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1321民初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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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1321民初2247号案件名称
蔡青强、随州太阳升石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蔡青强;随州太阳升石业有限公司;陈和忍;陈振坤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321民初2247号原告:蔡青强,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峻峰(代理权限: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州太阳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镇金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和忍,执行董事。第三人:陈和忍,男,1964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随县万和镇金昌工业园。被告及第三人陈和忍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波(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振坤,男,1975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青强与被告随州太阳升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和忍、陈振坤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属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青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蔡青强负担。审 判 员 张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娱书 记 员 吴 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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